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各地发放失业保险金,按原发放标准提高30%。各地应根据本地区法定最低工资提高情况,作相应冲减。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失业保险机构要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提高后应承担的金额,继续做好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的工作。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县(市、区)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各地、市、县(区)政府自行解决。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定的调剂金。省级的调剂金,年终时对确有困难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养老金待遇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省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各负担50%。
对1999年6月30日之前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按全省(不含厦门)上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月人均增加56元,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调整养老金待遇所需资金由省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财政承担,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省里和地市结余基金各承担50%,地市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可向省里申请调剂解决。厦门市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收入的增加,必须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我省颁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在经济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可相应增加6%至8%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包干企业可增加10%至15%的工资总额;企业在国家政策允许增加的总额范围内,可自主决定职工的晋级增薪,要抓住增资机遇,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向关键岗位倾斜;对垄断性行业和高收入行业要从严控制,工资增长不能过高;调高计税工资标准,从现有660元调到760元;困难企业是这次调资的难点,要继续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加快结构调整、减员增效的步伐,使之尽快摆脱困境。各级政府要关心过问这部分职工的生活,安定情绪,稳定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