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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
 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166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计委、经贸委《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调整企业职工工资计划等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企业的每一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厅 民政厅 财政厅 省计委 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提高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和加强企业工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宁德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1999年6月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应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要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缴费标准也应作相应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提高所需的资金渠道按闽委发〔199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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