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法和步骤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方案。采取先清查、后处理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方案。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清查方案,明确清理的对象、范围、内容、步骤和完成的时间。
(二)展开普查。乡村两级债务的清查以乡村自查为主。各乡村都要成立自查小组,乡镇自查小组要吸收各村的村干部代表参加;村自查小组要有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代表参加。清查工作以会计帐为依据,帐内帐外相结合,并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重点清查。县级要组织人员巡回检查、指导,及时解决自查中的问题。
(三)公布清查结果。清查工作结束后,村级要按照清查项目,向村民逐项公布。乡镇级清查中,凡涉及村级债务、债权的,要在各村主要干部、群众代表的范围内进行公布。清查结果公布后,要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查。清查结果要经群众认可,村级报表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村主要干部分别签字;乡镇级报表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和村干部代表分别签字,方可汇总上级(报表由省农业厅随后印发)。各县要于10月15日前将债务清查结果报地(市)汇总,地(市)于10月25日前将汇总结果上报省农业厅。
(四)抽查监督。在乡村自查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县级对乡镇级的抽查面不低于50%。村级的抽查验收由乡镇级组织为主,抽查面不低于60%。县级对村级的抽查要结合当地情况进行,抽查面不低于10%。对自查不彻底、走过场或清查结果未进行公布的单位,要责成其重查公布,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各地(市)人民政府要在今年12月15日前,将乡村两级债务的清查、处理和制止不良债务增加的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五、妥善处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
对已形成的乡村债务,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分类进行处理。主要采取以下途径逐步消化解决:一是收欠还款。各地要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的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二是核销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要考虑已撤销单位的债权是否转移,并按法律程序办理后再予以核销;三是拍卖还债。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的,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四是划转债务。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在取得债权单位认可后,按规范重新办理手续。在偿还债务时,对以集体名义借(贷)款用于代缴税费的,要向应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催收。对核销的债务和用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的,原借款的处理要手续完备,如转增国有或集体资本金、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