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15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开展我省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摆上议事日程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乡村不顾农村经济实际状况,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盲目向单位、个人举债,主要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甚至请客送礼挥霍浪费,致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大量增加,债台高筑。沉重的债务加上利息不断堆积,不仅造成乡村集体经济恶性循环,拖垮乡村集体经济,而且使农村各项工作阻力重重,农民负担加重,直接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了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乡村两级不良债务问题严重性、危害性的认识,采取果断措施,对乡村两级不良债务进行彻底清理。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成立清理整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小组,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按期完成。
二、明确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提高集体资产的质量,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运营机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任务是:摸清乡村两级债务状况,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消化解决业已形成的债务,有效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清理范围和内容
各地要在今年内对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不含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的债务、债权)进行一次彻底清查。重点查清兴办公益事业、管理费和招待费支出、垫缴税费、为企业提供担保、抵押、报刊征订、乡镇政府聘用人员工资负担等原因所形成的债务所占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