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在征求地方党委同意后,对县(市)电力企业领导班子的配备任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供电企业定员标准》对职工总数进行定编,控制人员和工资总量。
2.全面指导县(市)供电企业的经营管理,控制成本及债务的增长,提高经济效益,负责其资产保值增值。
3.牵头与当地有关部门配合,组建乡(镇)供电所,进行定编、考核和农村电工的聘用。实行电力直供到农户、管理到农户。
4.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农村电价水平降低到省定的目标以下。
5.负责制定农网改造的方案并报有权部门论证审定,由省电力公司实施农网改造工程,统贷统还,负责建设规范、安全、经济、可靠的县统一电网。
6.全面指导县(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和技术进步工作,确保安全、可靠、优质供电。
7、负责与县(市)政府研究并落实代管结束前县(市)股份电力公司的组建。
(三)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
撤消乡(镇)电管站,改革为县(市)电力公司的供电所,使其成为县(市)电力公司统一核算内部机构,乡(镇)、村不再设立作为经济核算单位的管电单位。可一乡一所,也可数乡一所,统一由县电力公司经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电费收入全额上交,其所需费用开支由县(市)电力公司核拨。对乡电管站转制过程中的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1.人员:改制后乡(镇)供电所的职工,由省电力公司根据电力行业规定的编制核编,与乡(镇)人民政府脱钩,纳入县电力公司统一管理。人员的招聘,严格按照统一考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农村电工录用实行统一考试、择优聘用,持证上岗,并纳入县(市)电力公司合同管理。
2.电网设施:集体供电资产可自愿上交、无偿划拨(债权和债务同时上交),交由县(市)电力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维护。
(四)取缔任何形式的农村电费承包,实行农村用户一户一表,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抄表、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所后,实施由县(市)电力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用户电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按国家规程进行检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省、县电力公司负责执行本供电区内由有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高压输电电网批发电价和低压配电电网零售电价。制止越权定价。杜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严禁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县(市)农村电价进行有效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减轻农民电费负担,在规定时间内实现直供直管县城乡同价、趸售县城乡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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