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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试点和第一批建设(改造)县1999年前完成电网改造计划;第二批建设(改造)县,在2000年下半年完成电网改造计划。
  (三)降低农村电价,2000年实现直供直管县城乡统一电价。2001年实现趸售以县为单位城乡同价。农村电价与城市电价逐步实现统筹安排,达到全省综合平均电价0.547元/千瓦时(今后遇国家新批价格,从其调整),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电价0.533元/千瓦时,农村综合平均电价要降低0.229元/千瓦时。力争2002年实现统筹安排,全省同网同价。
  四、我省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和农电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改革现行电力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
  1.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将省电力工业局和省水利水电厅现承担的管电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作为福建省电力工业的政策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管电职能,对全省发电和供电实行宏观调控,并对电力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组建福建省电力公司,负责对全省电网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省电力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范要求进行公司制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化运营和管理。全省大、中、小电厂实行厂网分开。省电力公司接受省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并执行省经贸委的生产计划和电力分配计划。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46号文件精神,地(市)政府不再设立电力专业管理部门,地(市)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市)经委。除各地(市)电力调度部门作为省中心调度所的分支机构外,各地市不设立独立核算的地(市)级电力公司。在地(市)各中心城市以区建制的,由省电力公司直接负责经营所辖各区的城网和农网。
  3.县(市)经济局行使政府管电职能,组建县(市)电力公司,原则上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多家供电县的按照出资关系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新设立的县(市)电力公司一律按城网和农网拥有的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成为独立核算的企业,行使企业经营电网职能。
  (二)明确省电力公司与县级电力企业的关系
  原省电力工业局直供直管的县(市)电力企业,改造为省电力公司的子公司或者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公司。趸售县,在2000年年底前由福建省电力公司通过参股入股的形式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在未实行改组期间,由省电力公司在“五不变”(企业性质、资产隶属关系、财税体制、电力趸售关系、人员工资来源)的前提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电力公司签定协议进行代管。代管期间,被代管的县电力公司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省电力公司代管的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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