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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三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有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三资私营企业员工
 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1999〕文14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现将省劳动厅《关于三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三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
         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精神,以及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999〕121号)关于“加大对‘三资’、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力度,考虑到‘三资’、私营、个体员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可按员工户籍在当地和外地两种不同缴费比例征收”的要求,为进一步扩大我省养老保险覆盖面,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职工老有所养,现就“三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户籍在外地以及非城镇户口员工(以下称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都应按《条例》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和按《条例》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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