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与企业经营期限一致,期满后可依法申办延期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50年。以上项目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台商在规划范围内投资填海造地或围垦造地,在所造土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在5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填海、围垦所造的土地,如不适合发展农业项目,经批准,可进行工业、第三产业等项目的综合开发经营,其土地出让金按扣除相应面积围垦投资成本后缴纳,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50年。
(三)台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付足征拨用地所发生的费用后,可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属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免缴土地使用费30年(含建设期);农村集体土地可允许台商通过承包或租赁形式取得农地经营权。
(四)台商投资开发浅海滩涂,开发使用期限为50年,在使用期限内自主经营。
(五)台商投资水利、水电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比照执行省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有关政策;台商投资农业减灾防灾“五大防御体系”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除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相应的土地、水域、浅海滩涂的使用权等作为补偿外,允许投资者从当地政府收取的有关收费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以加速投资的回收。
四、其他优惠
(一)台商投资种养业在100万美元以上、农业加工业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批准可降低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把台商投资农业的重点项目列入台资配套资金计划,优先安排配套资金,银行优先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享受比其他行业更优惠的配套第三产业占地比例;允许适当扩大与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可设立销售点专营其自产产品,允许台商进入农产品仓储、运输领域。
(二)台商投资开发经营农业项目,其生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除国家明令禁止内销的产品之外,凡外汇能自求平衡的,其内销比例不受限制。
(三)台商投资兴办贸工农技相结合的农业企业集团,报地市政府批准认定后,对经营农副产品出口的集团企业,在出口退税和资金贷款方面予以优先安排;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予以优先保证。
(四)台商投资项目的新产品,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经省科委认定后,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积极实行招商代理制,鼓励台商或台湾行业协会、行业公会代理实验区农业招商业务,协助实验区组织农业项目上岛直接举办招商活动。对大力推进实验区农业经贸、科技合作交流的台商,有关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