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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快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建设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福建省
 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闽政〔1999〕13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的建设步伐,扩大对台农业资金、品种、技术及设备的引进和交流合作,根据中央赋予福建的“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大中小项目并举”的方针,结合我省农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投资项目
  台商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收购等方式在实验区投资开发经营以下农业项目:
  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新技术开发;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的引进和繁育、名优特水产品养殖;农副产品的加工、保鲜、贮藏、运输及其开发、加工产品的销售;饲料添加剂、蛋白资源、高效低毒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及节水灌溉设备、农业机械生产等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水利、水电、围垦等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休闲观光农业;生态环境整治、建设和开发;农业科研、教育、信息咨询的交流与合作等。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台商投资开发经营农业项目,凡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省科委等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报当地国税征收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商投资农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
  (二)台商投资属我省特别鼓励的农业项目,种养业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农业加工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其头两年缴纳的增值税中属于地方分成的部分,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返还;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增值税中属于地方分成的部分,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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