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1999年10月9日
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对法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制督察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并依照本办法取得《云南省法制督察证》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特邀法制督察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请,并依照本办法取得《云南省特邀法制督察证》依法执行职务的有关人士。
第三条 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由省法制督察评审委员会评审,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及其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法制督察分为高级法制督察、法制督察、助理法制督察。
法制督察除应当具备《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
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法制督察:
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工作年限12年以上并且从事法制工作6年以上。
(二)法制督察:
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务,工作年限8年以上并且从事法制工作4年以上。
(三)助理法制督察:
科员以上行政职务,工作年限5年以上并且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提名担任相应级别的法制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