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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第143号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用以表明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具有行政执法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用以表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的颁发对象是:
  (一)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安机关除外)中依法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颁发对象是:
  (一)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领导;
  (二)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
  (三)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聘请的专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应填写登记表和行政执法人员花名册。登记表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机构性质、职责任务、经费来源以及申领人员姓名、年龄、学历、职务等情况,并提供本单位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人员岗位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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