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外资、合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方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缴、第2至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十一)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缴农业特产税5年。
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缴农业特产税3年。
改良草地、牧场、草种、畜种的,享受3%的牧业税优惠税率。
五、用地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用地优惠: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鼓励选择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缴纳,并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第2年计缴。其中:
1、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卫生事业的,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缴纳;投资于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攀枝花市的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
2、从事公路、桥梁、港口码头、电站建设、矿产资源开发、机场附属设施的,其场地使用费可予以减免。
3、从事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5年;经营期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3年。凡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在规定的免缴期满后,经有权机关批准,当年可减半缴纳场地使用费。
4、改造国有河滩地,免缴场地使用费3年。
5、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六、矿产资源开发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享有以下优惠:
(一)投资于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的,可依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非法人式外商投资企业。
(二)投资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在规定区域勘查的费用,可从矿床进入商业性开发后的第1年起在10年内分期于税前摊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少于10年的,在有效期内分期于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