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资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在加强能源、交通、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同时,应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公正执法,办事有据,廉洁行政,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一)各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外商投资行政管理的有关咨询,一律提供免费服务。
(二)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有关手续时,应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三)各行政管理部门对重点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四)外事和口岸执法、查验、运输、服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切实维护外商的合法权益,确保外商有关涉外经济行为的顺利进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企业联系的制度,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仲裁、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财务、投资或工程咨询、职业介绍、人才交流中心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省情展示中心等外企服务机构,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及时、公正、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一)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其按合同进口的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以及数量合理的配件、备件,均按国家规定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生产的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5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免缴地方的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缴、第3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缴、第3至第8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投资于农业、牧业、林业以及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目的,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减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30%。
(六)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缴5年企业所得税。
(七)投资新建高速公路,按车辆通行费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省财政统一集中后,在外商投资回收前,每年均按其投资比例返还外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