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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1999)[失效]

  (三)外国投资者与外籍工作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四)项目建设和经营期间所需的水、电、气纳入各地供应范围,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待遇。
  (五)投资于公路、桥梁、港口、电站、环保和供水供气设施(城市管网除外)、机场附属设施建设和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从事相关项目开发经营的优先权。因项目建设使沿线或周边产生矿产、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新的获利机会的,项目投资者享有联合开发权。
  (六)享有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其收费标准可作调整。
  (七)投资于城市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公益性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再生资源项目的,享受国家规定的扶持政策。
  (八)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向境外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筹措外汇资金,也可通过境内金融中介机构向其他企业筹措外汇资金。
  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可凭董事会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籍工作人员的人民币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纳税后的余额,可依法兑换并汇出境外。
  (九)企业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企业的筹备、申办、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政策或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外商(台商)投诉中心投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复议申请和投诉,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和答复。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办理。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十二)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及中方工作人员在居留、签证、办理出入境证件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认为有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投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十四)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应当出具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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