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川府发〔1999〕50号)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1999年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四川经济发展,四川省鼓励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自主经营。外商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等生产经营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受行业、类别、参股比例、所有制形式、内外销比例、经营年限的限制。凡在四川省投资的外商,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一、投资方向
重点鼓励外商投资于以下产业或项目:
(一)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重要原材料开发、能源交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电子信息、机械冶金、建筑建材、饮料食品、化学和医药、旅游等我省六大支柱产业。
(三)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同企业技术经济效益的先进技术,适应市场需求填补国内生产空白或替代进口的新设备、新材料。
(四)新能源、新型材料、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
(五)环境保护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
(六)适用先进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非义务阶段教育,医院、康复中心及卫生保健机构。
(七)开发我省人力和自然资源,特别是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的资源,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外商参与开发的矿产资源。
(八)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三线军转民企业的技术改造。
(九)适应国际市场需求,提高出口产品档次,扩大出口创汇的项目。
二、投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自行决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向、生产经营策略、财务收支、利润分配、劳动工资和内部机构设置等。
(二)依法自主决定招聘员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范围;需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研究生中招聘员工的,可直接与大中专院校联系,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