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零售单位,对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价;其他药品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和政府规定的差率,由经营者和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即批发价与实际购进价格的差率在22%以下、零售价与实际购进价格的差率在15%以下。差价收入过大的要及时降价,切实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在药品购销过程中,必须按照实际价格开具发票,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药品。
(四)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药品购销工作的监督。严禁医疗机构从非法经营者手中采购药品,或以购进药品为条件索要高额折扣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保证临床用药质量。在药品购销中,供货方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可暂给予购货方5%以内的折扣”的规定执行。要切断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认真纠正和查处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私自购销药品,或以“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积极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
二、组织领导和分工
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反腐败工作的分工,全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由杨崇汇、黄寅逵同志负总责,有关副省长负责分管部门涉及的工作。由省纠风办牵头,会同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外经贸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省中医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劳动厅、省政府法制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在省纠风办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办公室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一名处级干部组成。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抓好涉及的工作,同时要协调行动,形成合力。
整顿和规范经国务院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局配合;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劳动厅配合;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由省物价局牵头,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省劳动厅配合;整治制售假劣药品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劳动厅配合;整治在医药购销中收受回扣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药品购销工作的监督由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牵头,省政府法制局、省劳动厅配合。省纠风办要搞好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牵头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在规定时限认真抓好落实。
各市、地、州也要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建立办事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并及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