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分年度表彰,从政策方面予以扶持。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名额控制,动态管理,优存劣汰。省级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经省科委认定和省地税局批准后,允许据实列支。对省级和省级试点地区的龙头企业所需生产性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按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鼓励和推行“五专”带农户的经营形式
“五专”带农户(即专业大户、专业村社、专业场站、专业协会和专业市场带农户)的经营形式,比较适合现阶段我省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要大力发展,普遍推广。鼓励和支持专业大户以其示范效应带动周围农户从事农副产品专业生产,突出特色,进行适度规模经营。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发展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对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可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免征增值税;在新开发“四荒”地上从事生态农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1-3年;对新办独立核算的技术服务协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一头连市场,一头连农户,独立核算且有经济实体性质的专业技术协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暂免征所得税;专业协会开展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享受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的优惠政策。在老、少、边、穷地区的国定省定贫困县新建协会,只要是以扶持贫困户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享受减免所得税照顾。
四、探索和建立有利于农民增收的经营机制
当前,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合同约束机制。龙头企业与其他经营组织和经济实体,尤其是与农户之间必须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或经济合同,明确规定各方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严格依法行事。二是利益吸引机制。龙头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经济实体,可在普遍向农户推行预付定金、提供贴息或低息贷款、发放生产扶持资金、赊销生产资料、提供科技、市场信息服务的基础上,以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在保证企业自身利益的同时,可实行利润的二次分配,把企业加工、销售环节获得的利润按农户出售产品的数量适当返还给农民。大力提倡通过股份合作制形式,开展一体化经营,使企业与农户的利益紧密相联,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三是风险调节机制。重点商品基地、龙头企业和批发市场都要根据各自在生产经营中可能遇到的自然和市场风险的大小程度,分别建立风险保障基金。各级保险公司要积极发展基地、企业、市场的生产、经营保险,研究推出面向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的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