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推行按比例就业,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实现残疾人生存权的基本方式,是全面实现残疾人权益的基础,也是有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重要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协调财政、劳动、人事、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共同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达到规定就业比例的,要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各部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各级劳动部门要把落实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和检查;要按中央和自治区的规定,尽量不使已就业的残疾人下岗;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要做好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尚未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地方,要抓紧建立。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按比例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大力提倡残疾人个体经营和集体从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场地、办照、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继续实行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扶持规定。
四、认真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确保“视觉第一中国行动”新疆光明工程顺利实施
广泛开展康复训练,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作用,完成国家下达我区的各项康复任务指标。建立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和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网络。各地要从本级财政及其他方面筹措康复专项经费,用于扶持康复工作的开展。“视觉第一中国行动”新疆光明工程已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各族人民办的实事之一,各地要加强领导,组织卫生、民政、财政、残联等有关方面,及时研究处理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协调解决对贫困患者手术补助等费用,进一步增加复明人数,提高复明质量,降低复明费用,把这一为各族人民造福的实事办好。
五、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残疾人教育是我区教育工作的薄弱环节,也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重视残疾人教育工作,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规划。各级人民教育基金、教育费附加和有奖募捐资金都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以缩小残疾人教育和社会教育水平的差距。在进行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时,必须考核国家规定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指标。未达到指标的地区,不得宣布实现“普九”。大力发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有条件的地、州、市要单独设置一所聋哑学校;办好乌鲁木齐市盲校的同时,在北疆设一所盲校,喀什地区聋哑学校设盲生部,巴州聋哑学校设盲生班,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凡在盲、聋哑学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职工和普通学校举办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特教班的专职教师,在享受普通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同时,可再继续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普通学校接受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班级的语文、数学教师,每月可享受20元的特殊教育补贴费。当地无盲校、聋哑学校的,盲、聋哑儿童可到外地、州、市就学,其借读费用,小学阶段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解决,初中阶段由县级政府解决。在特殊教育学校就学的学生,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应享受助学金。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实施机构要对贫困残疾学生予以特别扶助,做好因贫失学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救助工作。各地招生部门和自治区大中专院校、普通高中、技工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录取残疾考生的规定,使符合标准的残疾考生都能入校学习。
六、加强基层残联建设,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