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残疾人事业的通知
(新政发〔1999〕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年来,在社会各方的关心和共同努力下,我区残疾人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生活、法制建设和社会环境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人事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递增。要把残疾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围绕关系残疾人切身利益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等问题,从政策、经费、人员、物力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关心和支持。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切实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每年为残疾人办几件受益广、见效快的好事,实实在在地为残疾人排忧解难。
二、扎扎实实做好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
我区目前尚有12.2万残疾人未解决温饱问题。其中3.9万人由于重度残疾处于特困状态。扶持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保障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残疾人的关怀,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事关自治区扶贫攻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全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在本世纪内基本解决贫困人口温饱的总体要求,将扶持贫困残疾人脱贫和保障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列入工作议程,纳入政府扶贫计划,统一协调,同步实施。设有扶贫领导小组的,要吸收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人参加;没有扶贫领导小组的,要在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内,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残疾人扶贫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地残疾人扶贫工作。要加大残疾人扶贫资金投入。国定和区定贫困县在安排中央及自治区补助的各项扶贫资金时,要优先考虑残疾人扶贫开发。其他县、市要落实好国家安排的康复扶贫贷款计划,并从信贷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与中央康复扶贫贷款一起,集中用于残疾人扶贫开发。要积极推行小额信贷,确保扶贫资金到户到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扶贫,组织好“帮、包、带、扶”的活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保障对象;尚未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将特困残疾人纳入社会救济范围,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