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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1.小城镇建设必须坚持试点引路,以点带面,全面发展的原则。各地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扩大试点范围,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增强试点的示范效应。各地要选择有一定经济基础、交通便利的小城镇作为小城镇建设示范点,每个县(市)应抓1-2个。要制定试点工作年度计划,加大小城镇建设试点力度。
  2.加强自治区小城镇建设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在自治区村镇建设试点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自治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点镇所在县(市)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试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检查试点主要工作和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在制定政策、筹集资金及培训人才等方面支持试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3.建立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汇报制度。自治区村镇建设试点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小城镇试点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召开一次试点建设经验交流会。对自治区和部级试点实施动态管理,成效不大、工作不积极的试点镇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七)加强小康村和牧民定居的规划建设指导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小城镇建设与小康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镇带村。要加强对小康村规划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花大力气抓好小康村的规划设计,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搞好村庄规划,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努力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强农房设计工作,提高农房设计水平,改善农民住房条件。
  要把小城镇建设与牧民定居建设结合起来。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牧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牧民定居建设要做到“三通、四有、五配套”,即通水、通路、通电,有住房、有棚圈、有草料地、有林木,做到技术服务体系、卫生所、商店、学校、文化室配套。要积极扶持、推动农区畜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规模养殖,引导养殖业集中布局,发展养殖小区。
   五、加强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公安部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试点,实行按居住地和就业原则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农民只要在试点小城镇具备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就业条件,就可以申请在小城镇办理落户手续。
  (二)改革小城镇土地管理制度。依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积极推进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制度,加强统一管理,建立规范的小城镇土地市场。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方针,做好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使小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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