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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小城镇规划编制要严格遵守《村镇规划标准》,切实提高规划水平,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风格,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小城镇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划和随意更改规划,要确实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对规划实施、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发放房地产证等全过程实施一条龙管理。
  (三)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小城镇建设要突出重点,把道路、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基础设施放在建设的首位。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按规划实施,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切忌好大喜功,盲目攀比。
  加大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在完善小城镇供水设施建设的同时,要逐步开展小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县、市计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小城镇政府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初步设计工作,建立小城镇建设项目库,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四)促进小城镇产业结构调整。
  小城镇建设要与农牧区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通过合理规划,积极引导小城镇发展乡镇企业、旅游业、培育特色农业,发展拳头产品。
  (五)开展小城镇农房建设示范工程,大力发展小城镇住宅业。
  各级政府要充分重视农村住宅建设对农村经济的拉动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农牧民增加住宅建设投入。对于有稳定收入,但建房资金不足的农牧民,可采取先储后贷、担保、抵押等办法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农牧民住宅建设合作基金。发挥好小城镇住宅建设的产业关联效应,通过住宅建设带动建筑、市政公用、建材、交通运输、商贸服务等行业的发展,使之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各地要在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的试点小城镇开展住宅示范小区和农房样板工程建设。要把农房建设与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紧密结合起来。小城镇政府要积极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农牧民到小城镇建房定居。有条件的小城镇,可组建综合开发公司,负责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提高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开拓小城镇建设模式,改善村镇居民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吸引农民进镇购房落户,务工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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