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和解决我区无偿拆迁占用
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9〕8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区各地重视抓好城镇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改(扩)建等工作,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推动“两个文明”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部分地方也出现了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事,无偿拆迁、占用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现象,致使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减少,服务功能弱化,经济效益下降,侵犯了国合商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和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制止和解决我区无偿拆迁、占用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对已完成或正在实施的城镇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改(扩)建等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无偿拆迁、占用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要本着“谁批准、谁负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做好偏差善后处理工作,抓紧落实足额补偿;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暂时不能足额补偿和立即加以安置的,有关部门应主动与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协商,拟定出分期补偿方案,明确执行期限,积极协助安排好临时营业场所,以有助于国合商业企业经营服务的正常开展,确保职工生活的基本需要。整个检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要在1999年12月底前结束,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将结果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在城镇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改(扩)建等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根据自身财力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情况,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对建设资金筹措和拆迁补偿经费尚未落实到位的工程项目,应暂缓审批开工,以免拖延建设工期,导致补偿、安置纠纷的发生。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认真做好拆迁还建或补偿、安置工作。要坚持“拆一还一,占一还一”的原则,按照原有规模及就近地段予以回迁或重建,坚决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降低补偿标准和缩小补偿安置范围。要充分考虑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国合商业企业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需要,对于国有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权属明确或经审批划拨长期使用、并经依法办理土地、房屋登记的经营、服务设施及其附属物,未履行法定手续与程序,不得强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