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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并立即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请求国务院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有区直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以抢救被埋压人员和工程抢险为主的抢险救灾;组织、指挥灾区以自救为主的地震应急工作。
  (五)根据受灾的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和自治区地震局应急工作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进行紧急支援。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赶赴灾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 在破坏性地震震后应急活动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的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内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活动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对应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事后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十八条 预报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做好以下临震应急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测,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人员、资金和物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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