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长沙中心支行、省教委《湖南省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教委《湖南省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湖南省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省教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
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贷款系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自己或其直系亲属完成非义务教育中全日制国内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学业以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或已获批准在境外就读大学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的消费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湖南省内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借款人系指在湖南省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的自然人。
第四条 助学贷款系商业性贷款,遵循“专款专用,适当优惠,诚实信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 借贷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 湖南省藉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均可作为贷款对象向本办法规定的贷款人申请办理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