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地产交易
市场和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了有效地启动住房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62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的管理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国土部门要抓紧确定标定地价的工作。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2、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即职工享受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按职工享受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乘以当年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所得价款为职工的基本收益,基本收益不缴纳所得收益;标准内面积的出售收入减去职工的基本收益为净收益,职工按净收益的20%缴纳所得收益。职工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以上部分住房的出售收益,除返还个人原购房时支付的超标住房房价款外,余额为净收益,净收益全额缴纳。
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3、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属行政机关的,按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单位的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4、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的缴纳与返还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同省国土测绘局、省房改房建办、省建委制定。
二、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