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县三级直属企业改革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大社有企业改制和重组的力度,坚决扭转效益低下的状况。
(一)在改制中要因企制宜,对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的,可改为控股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规模较小、效益较差的,可采取兼并、租赁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对经济包袱沉重、资不抵债的,可依法实施破产。同时,要切实加强资本运营的监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要依法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和出资人权益,不准无偿量化并分掉社有资产;要接受债权银行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在产权转让中,涉及到要评估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
(二)切实搞好减员分流和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近5年内,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在职职工人数减少50%。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外,实行“不招工、不调入.政策,确实需要新增的人员,应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和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必须从原岗位下岗分流。社办企业中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全民保险统筹。对无力按比例上缴保险费的特困、破产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缓缴,也可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的统筹费,将离退休人员交社保部门统一管理。
(三)充分发挥棉花、农资企业的主导作用,切实做好各项经营业务。各棉花收储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和棉检技术力量,完善全程系列化服务体系,合理调整收储网点,努力减少流通环节和流通费用。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县级以上棉花收储企业发放棉花收购资金贷款,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棉花收储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不得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凡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农业部门良种棉加工厂,经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同意后可在该行开户,由该行供应良种棉花的收购资金。其他良种棉加工厂的良种棉花收购资金,由其开户的国有商业银行优先供应。目前,全省籽棉加工能力过剩,各地不得新上籽棉加工项目,更不得使用被取缔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各有关银行不准对籽棉加工项目提供贷款。
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适应化肥市场逐步放开的要求,转变经营机制,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改善服务方式。国有商业银行应优先安排经营资金,加强监管,防止挪用。继续实行救灾化肥储备制度,所需资金由有关国有商业银行负责安排。各级委托农资企业承担的储备任务,各级财政要核定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数额,超出定额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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