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培育和开拓城乡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各地要切实搞好农村市场的规划、建设和指导工作;要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场地和网络的优势,大力兴办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连锁店和消费合作社;要充分利用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努力做好进出口业务。各级外经贸部门在进出口权的审批和配额等方面,应继续予以支持。对供销合作社利用现有的场地、仓库新建、改建各类市场和储藏设施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房产税。供销合作社因平垸行洪、移民建镇拆迁的设施,各级政府应统筹安排,纳入移民建镇计划。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和消费合作社,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的,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对安置下岗职工达职工总数60%以上的连锁公司和消费合作社,可免征所得税3年。
三、改造改组基层社,逐步将其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社应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要按照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完善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经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一)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对经营状况和为农服务较好的基层社,重点是巩固和提高办社质量;对效益不好或一般的基层社,重点是转换体制和机制;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基层社,可依法实施破产。破产基层社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程。基层社破产后,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程序,重新组建新的基层社。基层社在改革过程中,被精简、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其分流渠道和鼓励政策,可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湘发〔1999〕7号)办理。
(二)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基层社要充分发挥在农村流通领域中的优势,努力开拓城乡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凡农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都应积极组织经营。对国家专营或归口经营的商品,有关部门应尽量委托基层社在农村代购代销。
(三)改进经营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基层社应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切实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要大力发展合同制、联营制、代理制、利润返还制、连锁制、配送制等新的营销方式,重新确立在农村市场的主体地位。尤其是要为广大农户提供系列化、全方位的服务。
四、深化省地县三级直属企业改革,搞活社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