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各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高基本生活费资金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根据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按照此要求,从1999年7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水平由“待业前在企业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最长发给十二个月失业救济金每月90元;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最长发给十八个月失业救济金,每月100元;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最长发给二十四个月失业救济金,每月110元”,分别调整为117元/月,130元/月,143元/月。从1999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发放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提高失业保险水平所需资金,从按3%比例征缴的失业保险金中列支。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根据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按照此要求,我省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由各地县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0%。尚未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尽快组织实施,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
今年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1998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凡月基本养老金在300元以下(不含3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300元-750元(不含7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7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凡月基本养老金在300元以下(不含3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3元;月基本养老金在300元-750元(不含7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7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7元。
(三)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1998年6月30日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元;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元。
(四)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基本养老金按机关、事业单位的政策调整。
(五)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列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可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