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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
 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57号 1999年9月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省劳动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1999年9月3日)

  中共中央“中发〔1999〕12号”文件提出,要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一项重大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对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对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及一次性补发过去拖欠的养老金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具体政策措施。我省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决定精神,结合甘肃实际,统一认识,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加强企业工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根据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按照此要求,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在现执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同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标准(包括按规定报销的门诊医疗费)也在原缴费基数的基础上提高30%。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应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调整标准后,中心要每月张榜公布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和领取人员名单,同时向同级再就业工作机构报送一份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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