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在示范区注册开展技术研究、转让等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对科技企事业单位在示范区开展的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凡为东西合作项目和示范区项目引进资金的个人,可由使用资金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引资额3%的奖励;引进资金用于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可由示范区管委会给予引资额5%的奖励;为东西合作和示范区引进项目的个人,企业可在取得效益的第一年按全年所创利润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
经批准到示范区兴办实业、承包企业(含东西合作项目)的人员均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动员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省委发〔1993〕25号)享受工资、住房、医疗、奖励、职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东西合作和示范区建设的领导
乡镇企业示范区建设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和热情支持。省政府成立由省委组织部、省计委、经贸委、体改委、科委、建委、人事、民政、土地、公安、财政、税务、工商、农行、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组成的协调领导小组,主管乡镇企业的省政府领导任组长,负责示范区建设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的规划、指导、服务和政策协调。全省乡镇企业的示范区建设由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主要是采取有效措施,与有关部门全力配合,搞好政策研究,制定规划,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等工作。乡镇企业示范区所在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示范区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和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的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工作。示范区要按照小城镇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各地(州、市)和县(市、区)政府要赋予示范区管委会一定的管理职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协调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问题。管委会可按副县级对待,享受计划、财税、工商、城建、环卫等方面工作的县级管理权,干部管理应以地方党委为主,干部任用应征求地(州、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部、省级示范区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结合的,实行一套人马,几块牌子。
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和示范区建设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指标明确,责任到人。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督查和服务。
省政府每年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表彰示范工程、示范区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部门、企业和个人。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常抓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