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内的土地开发收入要作为建设示范区的启动资金,对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收入和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出让收入,均应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依托小城镇建设的乡镇企业示范区,城市建设维护税留镇使用部分用于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每年要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新增税金中拿出5%作为发展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区发展建设资金,由各示范区管委会管理使用,上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指导,财政部门进行监督。
四、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
要本着涵养税源、培植财源、“放水养鱼”的原则,从税收政策上对东西合作项目企业和示范区乡镇企业予以大力扶持。国家、省上明确定规定给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要继续坚持执行。
示范区内凡列入省技术改造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和科技开发计划的新产品增值税留地方部分,由财政部门先征后返。
示范区占用的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公路附加费和粮食附加费;示范区内兴办的企业一律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电力部门缓收3年电力增容地方管理费;异地到示范区内兴办乡镇企业,上缴税金(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的70%返还给企业所隶属的乡镇。
示范工程项目和示范区内凡有固定经营场地,有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帐簿健全,能正确计算销项、进项税额的小规模企业,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其销售问题。
对东西合作企业和示范区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按照不同类型适当缩短,其中:
1.房屋、建筑物可比规定年限缩短为20至25年,缩短30-55%。
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施折旧年限可缩短为10年,缩短40%-55%。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折旧年限可缩短为5年,缩短57%-58%。
对在老、少、边、穷地区通过东西合作兴办的各类企业,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
示范区内新办的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新办的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并可申请减免城市增容费和土地使用税。
示范区内新办企业的用工工资和奖金均由企业自定。对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个人通过入股集资等方式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免征个人所得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