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户籍管理政策
部、省级乡镇企业示范区,可享受甘肃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户籍管理政策。实行按居住地和就业原则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以公民的住房、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础的落户标准。只要在小城镇有稳定住所、稳定职业、稳定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口均准予报城镇户口。
鼓励当地和外地的农民和非农业人口进入示范区从事二、三产业。凡在示范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及经营场所,并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民,以及示范区外的农民带资进入示范区兴办经济实体、购建住房、有稳定收入的,均可批准在示范区登记落户,并在生活、学习、就业等方面享有城镇户口居民同等权利和义务。
三、投资、融资政策
示范区建设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的,或者示范区内所含的小城镇,应建立机构完整、职能健全的镇级财政,设立镇级金库,逐步建立完整统一的预决算制度,将镇级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财政管理。
小城镇财政一律实行分税制体制,县财政在制定基数时,要从增强财务,充分调动财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出发,给予倾斜或实行多收多留的办法。镇级财力由镇政府自己决定使用和投向,但重点要用于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市场和公益事业建设。部、省级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用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农民带资、招商引资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方式。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经济效益,对东西合作项目、示范区重点项目和骨干项目要优先审批、优先贷款。
凡在示范区内新建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有利于增值财源的项目、东西合作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应根据东西合作示范区的项目进行贴息,经财政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确认后,属地、县管理的示范区的项目,由地、县财政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乡镇局,经审核后,给予贴息补助。
对东西合作项目、示范区内效益好且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允许用自有的经营性固定资产进行贷款抵押担保,金融部门要给予支持。
财政等方面每年投向乡镇企业的资金主要用于东西合作和示范区的项目建设,国家用于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国家和地方用于小城镇建设的资金,产粮大县和“两高一优”农业示范区安排的专项贷款,以及“星火计划”资金要重点用于示范区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