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乡镇企业东西
合作及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甘政发〔1999〕74号 1999年7月13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乡镇企业东西合作及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乡镇企业东西合作及示范区
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加速推进我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和示范区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土地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在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乡镇企业示范区建设用地,根据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乡镇企业示范区用地规划,依项目按程序供应土地。在土地的使用上,鼓励专业性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一次性征用,开发经营;可以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协议等形式,向投资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允许农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形式兴办各类企业;允许采取异地交换、全面承包、只租不征等形式开发建设;允许地价适当从低,有偿转让使用权;允许分期付款和在一定限期内缓征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管理费。
凡示范区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在示范区开发建设中,利用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兴办乡镇企业,用于示范区公益事业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示范区用地要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工业、商业用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环境绿化区。示范区内兴办项目征用土地,应依据规划进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土地折成股份,在示范区乡镇企业中参股、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与企业联营,参与企业分红。征用土地时,“出让金”减免比例应按《甘肃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采取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给予出让金优惠:(一)成片开发荒山荒地,建设以工业为主的新开发区,按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减收10-15%;(二)经省人民政府确认的高科技开发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按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减收10-15%;(三)从事铁路、公路、水利、电站、矿山、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的项目,按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减收15-20%;(四)开发荒山荒地、水面滩涂等用于发展农、林、牧、渔生产的,按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减收15-20%;同时符合前款两项以上条件的,按优惠额最高的一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