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内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采取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使用。已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有偿使用等。
(二)预算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三)其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自有资金、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
三、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必须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和转变财政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的高度来认识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的决定,统一思想,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要把清理整顿工作与转变部门职能、加强财务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管理。
(二)我市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在市财政局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各部门由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实施,县(市)区各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三)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建立政府牵头、财政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有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避免出现工作死角和薄弱环节。
(四)凡在清理整顿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行为,一经查实,除通报批评外,一律没收,上缴同级财政或相应核减财政拨款。对违纪、违法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要坚持“谁放款、谁收回、谁清理”的原则,采取边查边收和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整个工作于2000年10月底前完成。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自查清理阶段。由各地各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内部清理,摸清家底,掌握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主要内容包括:有偿使用资金来源及投向;停止发放新的借款,资金帐户只进不出;核对帐目,重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积极回收到期借款;占用费及利息使用情况等。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将截止1998年12月底的有偿使用资金自查报表和情况说明于1999年10月底前上报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表格式及说明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