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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凡申报项目的首席完成者必须亲自作技术答辩。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首席完成者,必须是项目的直接参与者,在其中起到首要的作用,并解决了关键的技术问题,有创造性的贡献,经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确认申请资格后方可申报。
  出国留学人员、华侨、港澳台及外籍科技人员,来宁波市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样给予奖励。
  第七条 申报奖励者必须在该项目投产(或开始实施)2年后才能提出申请。其经济效益按当年会计年度计算。
  第八条 申报奖励方法
  (一)市属企、事业项目按行业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并经同意后,报市科委。
  (二)各县(市)、区项目按地区上报县(市)、区科委并经同意后,报市科委。
  (三)三资、私营企业及个人承担,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初审后,报市科委。
  (四)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上述各类项目均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申报奖励程序
  (一)由项目的实施者或完成者提出申请,并填写《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项目完成或实施单位同意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报者必须提供有关资料:
  1.申请表
  2.鉴定或评审(验收)证书及有关资料
  3.国内外有关检索资料
  4.当年及上年度会计报表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每年申报时间定为5月31日前,申报者须将报奖有关材料一式15份报市科委。
  (三)申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编写格式和编写说明,如实撰写有关材料,办理必要的手续及备齐全部附件;在申报期限内,有义务就需要说明的实质性问题作出答复;不得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和对评选结果进行争辩。
  (四)申报者所在单位要认真核实申报者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申报前如对项目及项目实施者或完成者有争议,需在争议解决之后,才能申报奖励。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程序

  第十条 评审机构
  (一)由市科委负责,市经委、市农经委、市人事局、市财税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评审委员会,并在市科委设立办公室,负责市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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