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9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9日)废止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
创新特别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1999〕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实施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宁波市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为了有效地贯彻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更好地发挥科技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奖励为推动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突出贡献,是指把科学技术运用于我市现代化建设,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奖励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各种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直接实施者和完成者。
第四条 本办法对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或同一系列项目(系列产品)只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授奖。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款之一的,可申请奖励:
(一)被推荐人作为项目主要完成者(指第一或第二完成人),多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市级科技进步奖励(指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二次或三等奖三次以上,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或市级科技奖一等级三次以上)。
(二)企业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高科技产业化、完成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即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利润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直接完成者和高科技产业化直接实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