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凡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各地劳动等有关部门必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养老金拖欠。
五、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各地要认真研究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调整后企业职工工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正确处理各类人员的关系。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提高出口成品退税率等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的各项措施,特别是国家进一步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和消费减负的政策,有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也为增加职工工资收入创造了条件。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要增加自我约束机制,不得盲目攀比。各地、各部门特别要加强对垄断性行业工资水平的控制,工资增长不能过高。
从1999年7月1日起,允许地方企业按月人均120元的额度增资,列入企业成本。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相应核增企业工效挂钩基数或工资总额,1999年增加的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单列,次年调整基数。这次增资总额主要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和调整工资标准,具体办法由企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六、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提高到380元/月、350元/月、320元/月。市本级和各区最低工资标准为380元/月。各县(市)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报市劳动局备案。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七、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劳动、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并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筹措力度,专款专用,确保在9月15日之前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市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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