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自行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后,中心为其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根据所在企业工资调整情况作相应调整,所需费用按原开支渠道列支。各地要按照“三三制”和“三家抬”的筹资原则,切实安排好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所需增加的资金。
市属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提高30%,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人均280元/月。同时相应提高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的一次性补助标准。提高失业救济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左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助标准提高15%左右。市区标准由165元/月提高到215元/月。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自行解决。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机关同职务同类人员执行。企业退休人员根据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并按国家和省要求冲减今年已调整提高的部分,市本级和各区按人均61元/月标准提高。具体办法如下:
1999年4月30日前退休(职)人员先按每人33元/月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退休人员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确定增加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月;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20元/月;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加25元/月;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增加34元/月。退职人员增加10元/月。
原供销、物资系统的保养人员,按原市革委会〔1979〕100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甬劳险〔1986〕206号文件规定定期发给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3元。
对1999年5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先按甬劳险〔1998〕126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后,再按上述办法增加。
各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15%左右标准提高。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