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
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9〕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提出,要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一项重大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对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加强企业工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对1999年6月底前已进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市属和各区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由220元/月调整到286元/月。根据甬政发〔1998〕158号文件规定实行全托管的人员,其生活费在原来计发标准的基础上,人均增加61元/月。
各县(市)所属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费按国家确定的30%比例提高。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