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果汇总。
此工作于10月15日前完成。这期间各地的主要任务是:在清查工作结束后,由农业部门负责对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地(市)农业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有关汇总报表及工作总结上报省农业厅。
(三)妥善处理
此工作于1999年12月底前告一段落。
1.对清查出来的乡村各种不良债务,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积极妥善分类进行处理,采取以下主要途径逐步消化解决:一是收欠还债。各地要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的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二是核销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三是拍卖还债。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四是划转债务。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农业部农经发〔1999〕3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借(贷)款制度、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和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
四、基本要求
(一)各地要以县为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清查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村级债务的清查、审计和乡村两级债务清查结果的汇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乡级债务的清查工作,具体清查工作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审计部门负责做好乡级债务的审计工作。
(二)在清查债务、债务过程中,各地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农业部的要求,进行全面清查,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将乡村债务或担保形成的债务以各种名义变相转嫁给乡镇企业和向农民摊派。
(三)在制止和处理不良债务的同时,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以集体名义举债,个人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令其将所得款全部退回用于还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用挪用借(贷)款进行奢侈浪费的,要责令其将花费的费用退回用于还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要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的增加。今后凡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按照谁决定借款、谁负责还债的原则处理。乡(镇)村举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而出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严格政企分开的原则规范乡(镇)政府行为。
(五)清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安排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清理工作所需经费,在管理费中列支,确保清查、处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