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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9〕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委、省委组织部、省计经委、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教委、省委组织部、省计经委、省人事厅、省编委办、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1999年7月19日)

  今年以来,各高校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方式,组织了形式多样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大部分毕业生已找到了合适的就业岗位,为现代化建设增添了新生力量。但目前仍有部分毕业生尚未落实就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毕业生是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培养和合理使用人才,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克服困难,进一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开展各类毕业生就业活动,充分发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就业服务。要重视和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努力为毕业生提供各类就业信息和就业机会。
  二、着眼于未来,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出发,积极做好吸收毕业生工作。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海关等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地安排吸收品学兼优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基层和重要岗位。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吸收高校毕业生,改善人员结构。国有企事业单位要适应现代化和市场竞争的需求,积极吸收储备高校毕业生,优化从业人员结构,提高单位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除切实安排好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外,还应根据本地区教育实际,积极与当地人事部门协调,挑选一些优秀的非师范类毕业生,经上岗培训后,充实中小学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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