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加强对农林开发项目的管理,禁止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项目开发
农林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权属和地类必须经过严格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进行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
土地管理法》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禁止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生态园”等项目开发。
以承包经营方式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农林项目开发的,必须签订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农林用途搞别墅、度假村、娱乐设施等房地产开发,确需配套进行非农建设的,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禁未批先用土地。
四、强化开发用地的监督管理,禁止利用土地开发进行非法集资
农林开发用地必须首先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用地范围、界址、测绘地籍图。
农林开发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分割转让、转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交清全部地价款(包括出让金),并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完成建设工程公共设施建设、且开发建设实际投资已达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25%以上,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承包者或租赁者,必须依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经原出租或发包方同意,不得私自转让、再出租、抵押或转包、分包。
五、规范国有土地交易管理,切实制止各类炒卖土地的行为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要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交易中介组织管理,搞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必须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1993〕45号令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