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9〕112号 1999年8月26日)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建设用地管理力度,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
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规范建设用地的管理。首先,要把好预审关。各项建设用地都要符合规划,可利用存量土地的,不得利用增量土地;可利用非农用地的,不得利用农用地;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利用耕地。闲置土地未被充分利用的地区,应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其次,要加强计划管理,各地年度建设用地,一律按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建设项目未通过预审的,不能列入计划。再次,要严格按转用、征用和划拨、出让审批权限审批用地,严禁越权批准用地,坚决制止非农建设非法占用土地的。
城市、小城镇建设一律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各项建设要逐步向相应的功能区集中。小城镇建设要依法明确供地方式和土地产权关系,防止或避免发生新的土地权属纠纷。
要加速农村土地整理的进程,引导农村居点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需拆迁的村庄内建房,禁止占用规划预留区之外的耕地建房,禁止在堤防禁脚地范围内建房,禁止在公路两侧擅自建房。
乡镇企业新增用地要严格限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原有企业要逐步向工业小区集中,不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
交通、水利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都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严格控制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范围。国道、省、县道等公路两侧符合条件的农田,必须依法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已经出售的要按《
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城镇居民不得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已经为违法建造或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应依法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