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接待单位,在日常公务接待活动中要使用省内生产的地产品;经批准的会议所用烟酒、饮料等,要使用省内产品。
六、认真落实国家、省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名优特新产品生产。对科技含量高、市场销售好的产品要采取特殊政策加以扶持,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产品,三年内新增增值税地方部分(25)和新增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和开拓市场。
七、支持省内名优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利用品牌优势通过兼并、联合、省外设点等方式开拓省外市场,由省经贸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重点企业和产品名单,以上年产品销售量为基数,对在省外销售的增量部分,财政部门将企业实缴新增所得税返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八、推广现代营销方式,全方位开拓市场。对大宗产品,鼓励企业选择资信状况好、辐射范围广、经销队伍素质高的客户实行总代理;对日用消费品类产品,在巩固原有销售网络的同时,积极通过专营商店、连销店、配送中心等,建立健全网络体系,扩大市场覆盖面,提高市场占有率;充分发挥旧货市场、拍卖市场、调剂市场的功能,形成多层次的产品市场。
九、生产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搞活经销,实行以销售额、费用、资金回笼、提成比例等为主要内容的经销目标管理,将事后报帐改为业绩奖励,以奖励个人为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万元销售提成奖励办法,并根据销售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奖励标准,奖励费用计入生产和销售成本,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十、鼓励省内流通企业积极经销地产工业品。国有大中型商场和各类工业产品批发市场及专业市场,要开展名优产品进名店活动,安排重要的摊位和柜台经销湖北产品,并在收费上给予优惠。贸易、供销、物资流通企业要开展多途径、多形式的地产品销售活动,发展地产品的连锁经营、配送、代理、委托代销业务,加强地产高档消费品的售后服务。省内贸易、供销、物资流通企业经销地产品,经销额超过上年的增量部分,经各市州经贸委会同流通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批准,按增量的1%计提奖励金奖给流通企业,此项奖金在工业企业销售费用中列支。
十一、组织工商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地产品联销联展活动。工商企业组织工业品下乡、进城摆摊设点、开办夜市,举办和参加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等活动,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城建、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支持。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