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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销售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销售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1999〕70号 1999年8月29日)


  为了鼓励扩销湖北工业产品,提高湖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销售工作的认识,切实把组织引导企业开拓市场,促进省内工业产品销售作为经济工作的关键环节来抓。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做起,积极倡导热爱湖北产品、使用湖北产品、消费湖北产品,全力支持工商企业搞好湖北工业产品销售。
  工商企业要增强市场开拓意识、竞争意识,用好用活政策,广泛推行营销目标责任管理,完善激励机制,充实营销队伍,把企业营销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各级政府投资(包括各级财政资金、技改专项资金)安排的基建、技改项目,所需配套产品和技术设备、建筑材料等,凡省内产品质量能满足要求的,一律在省内招标采购。各级计划、经贸、城建、规划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开工前进行检查,凡未按要求使用省内产品的,不下达开工计划、不拨款。政府部门采购扶贫和救灾物资,要就近就地采购省内产品。
  三、积极鼓励企业使用省内生产的原材料、燃料、设备、外协件等产品。企业要规范、公开采购行为,推行招标和比价管理办法,对索取回扣舍近求远采购外省产品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企业将原在省外订货或加工的配套产品拿到省内订货加工的,经市、州经贸委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批准,由供货或承担加工的受益方企业,提取合同实际发生额的1%奖给订货方,此项奖金在受益方销售费用中列支。
  四、各级控购管理部门对购买省内产品的,在控购审批条件上给予适当放宽。凡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省内汽车,按鄂政办发〔1997〕124号和鄂政办发〔1999〕8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免交有关费用。用财政拨款购买各类办公用品原则上要购买省内产品,省内产品满足不了需要的方可购买省外或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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