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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9月6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6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版物市场管理,促进出版物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含书籍、画册、图片、年历、挂历)、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按照法律、法规已纳入音像制品管理的出版物除外。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五条 出版物市场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邮政、海关、铁路、民航、公路、水运等部门应协助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在出版物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以及检举或协助破获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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