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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1999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1999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琼府办〔1999〕1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调整1999年度(适用期至2000年6月30日)企业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标准350元(执行每周工作40小时,折算为每小时工资标准2.03元),适用于海口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标准300元(执行每周工作40小时,折算为每小时工资标准1.74元),适用于三亚市、琼山市、琼海市、儋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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