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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琼府办〔1999〕10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在我省全面、正确地实施《行政复议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精神并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抓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真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法》,使之家喻户晓。各市、县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采取文艺晚会、知识竞赛、悬挂横幅、义务法律咨询等形式,宣传《行政复议法》。海南日报社、海南人民广播电台、海南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集中一段时间,采取领导讲话、发表署名文章、答记者问、开辟法律宣传专栏等形式,大力宣传《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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