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开展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年底以前省商贸经济合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联合对我省现有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交易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内容包括:市场的开办是否经省政府指定和符合有关规定;市场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市场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近期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经批准开办并检查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对交易市场管理混乱,非法车辆充斥市场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关。对非法开办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对涉嫌从事销售非法拼组装、走私和盗抢机动车非法活动的旧机动车交易的市场,商贸经济合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旦查实后,依照有关法规予以严厉处罚。
四、强化旧机动车交易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能。对旧机动车交易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档案资料审核、进入市场交易的审批和交易后过户、转籍登记手续的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旧机动车的来源、用途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并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弄虚作假、骗买骗卖、强迫交易、伪造手续等造成旧机动车交易秩序混乱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旧机动车的交易行为。
(一)旧机动车是指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合法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距国家报废标准规定年限1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其他特种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购买旧机动车,必须进入省政府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和办理交易手续。
(二)旧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的车辆,各交易市场不得办理交易手续。如发现有交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验证盖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车辆过户、转籍登记手续。
(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的车辆进入市场交易,由交易市场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交易发票或交易凭证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对未经批准的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办理交易手续的车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验证盖章。对未按规定办理旧机动车交易手续,交易发票或交易凭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过户、转籍登记手续。
(四)经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合法经营,提供优质服务。旧机动车交易包括旧机动车的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等,旧机动车交易由买卖双方按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进行。售车方须向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具国家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买卖双方商定成交后,交易市场给予办理交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办理验证盖章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办理车辆过户、转籍登记手续。旧机动车交易,必须依法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