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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旧机动车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省旧机动车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1999〕9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机动车辆大幅度增加,旧机动车辆交易也日趋活跃,这对促进特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含典当行、拍卖行,下同)仍然存在着管理和交易行为不规范,交易秩序比较混乱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公通字〔1998〕32号)和国内贸易部《关于发布<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贸机字〔1998〕第33号)的精神,省政府决定,重新明确我省有关部门对旧机动车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并将在年底以前对我省现有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必须严格按规定由省政府指定。我省各地需设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由当地政府报省商贸经济合作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商贸经济合作左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报省政府指定。每个市、县原则上只设立一个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省会海口市设立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须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地建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时,应当充分发挥国有汽车流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原经省政府指定的交易市场可继续开展交易经营,其交易手续全省有效。未经省政府指定的交易市场严禁开展交易活动,由省商贸经济合作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进行登记和审核,符合条件的补报省政府指定。
  二、严格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级商贸经济合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我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各级商贸经济合作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有旧机动车经营权的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经省政府指定设立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必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市场登记证》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开展交易活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开办登记、市场交易、管理服务和法律责任,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对未经省政府批准,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市场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旧机动车交易活动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无照经营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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